安全作业规章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作业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确保全局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主要目标
1、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
2、不发生农电职工(包括临时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3、不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4、杜绝送电变电事故;
5、配电事故(倒杆、断线配变烧毁、出口故障24小时内未恢复送电)不超市局下达的指标;
6、不发生火灾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和锅炉压力爆炸事故;
第三条:事故责任划分
1、发生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事故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生特大、重大的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的事故和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追究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责任;
3、送、变电和10kv线路因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生技科长、专责,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4、低压电网发生事故,抄收班班长、供电所长、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5、由于管理不善给工企用户造成事故,追究供电所所长,营销科科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6、单位安全员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追究安全员的责任;
7、人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1)未按规定严格培训考核,追究主管局长和有关科室的责任;
2)未经安全、技术岗前培训,就将人员安排到农电生产岗位或调换工作岗位,谁安排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
3)喀喇沁旗农电局系统网内设备上工作的电工未参加安监部门年度《安规》考核,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分管局长的的责任;
8、发生火灾事故和盗窃事故的单位,追究保卫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9、发生责任交通事故,追究司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10、发生一般考核事故,终止安全记录,除追究有关责任者外,还追究主管部门和分管局长的责任;
第四条:电气设备管辖范围责任划分
1、 66kv送电线路由兴达公司负责;
2、变电设备生技科负责;
3、 10kv配电线路、0.4/0.2kv低压线路、配电变压器台,由各供电所负责管理;
第二章:发生违章、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五条:发生违章、违纪责任的划分
1、必须追究违章违纪者的责任;
2、按其严重程度追究发生单位的责任;
3、安全监察人员检查不到位,不严不细,对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不严肃处理,追究安全监察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不能有效控制违章、违纪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降职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违纪者行政处分,给予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3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扣罚发生单位年度安全奖。
1、违章指挥;
2、带地线合闸;
3、带负荷拉刀闸;
4、误拉合开关;
5、误入带电间隔;
6、带电挂地线;
7、误登带电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误指挥、误发令;
10、在电气设备及线路上工作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1、停电作业,一条线路多处施工且附近有带电线路,事先未认真核对所有作业点的线路名称及杆号,未安排胜任的工作负责人,安全措施不完备就开工;
第八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者及有关人员200/次的元经济处罚
1、听到上级线路停电或系统停电,不办理工作票,见缝插针擅自作业;
2、使用钢卷尺和有金属的尺测量或比划带电设备;
3、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就提前拆除接地线;
4、拉开分支开关的停电作业不使用工作票;
5、工作票未经许可,工作人员就进入施工现场登杆或做其它的准备工作;
6、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和杆号就盲目登杆;
7、工作负责人已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但工作班成员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或还在工作;
8、不经请示汇报,将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存在严重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
9、验电不认真,对无电、有感应电不认真分析就盲目操作;
10、未经调度许可,值班员就擅自恢复送电;
11、擅自扩大工作票工作范围;
12、工作票填写后,工作票签发人不详细审核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就签发;
13、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及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默许或不制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
14、无证驾驶或随意串车、酒后驾车者;
第九条:有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有关人员1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从事作业;
2、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
3、高空作业不使用传递绳,随便抛掷物品或工具;
4、工作现场不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如应挂接地线只做相应间短路,甚至不带接地线和验电器;
5、工作已经许可,但工作负责人不携带工作票,在现场乱指挥;
6、在同杆架设的线路,平行带电线路上工作,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7、高空作业,砍伐树木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8、工作隔日间断再恢复工作时,不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好就工作;
9、立杆、紧线、放线等大型作业时无统一口令,无专人统一指挥;
10、立起电杆后,未等回填土分层夯实就撤除立杆设备和临时拉线并登杆作业;
11、人在杆上用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12、穿越带电线路放线、紧线未采取安全措施就工作;
13、模拟图板指示与现场运行接线方式不符;
14、操作前不认真进行模拟操作,不认真核对设备名称及编号;
15、运行人员交~马虎、交的不清接的不清,未经所长或领导同意擅自私下调班、连班;
16、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未经许可退出运行;
17、调度、变电值班人员空岗、擅离职守;
18全部检修工作结束时,运行值班人员不检查验收就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
19、全部检修结束后,未清点现场,将工具物品遗留在设备上;
20、设备清扫,倒闸操作时应设专人监护而 ……此处隐藏27729个字……。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科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3、危险化学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激作。
(二)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痞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朴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4、高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总结
文档为doc格式